为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泰州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,引领教师专业成长,努力造就一支师德修养高、教育理念新、专业技能强的教师队伍,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》(2018年1月20日)和教育部《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(试行)》(教师〔2012〕1号)通知的有关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订《泰兴市普通中小学教师专业素养比赛规程》。
比赛组织
第一条 泰兴市教育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,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,办公室、人事科、人才中心、基教科、督导室、教师发展中心、招考办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师专业素养比赛组织委员会,负责领导、协调、仲裁、奖励与处罚等工作。
第二条 泰兴市普通中小学教师专业素养比赛自2021年起实施。
参赛对象
第三条 全市在职在岗的50周岁以下(含50周岁)的中小学教师和校级领导均必须参加相应学段、学科或行政管理人员的比赛(鼓励50周岁以上的教师参加比赛,校级领导也可以参加相应学段、学科的比赛)。
第四条 各校负责报送参加比赛选手的有关信息,不得遗漏,借调与交流教师由编制所在学校上报,人事科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,确保人人参加。
比赛内容
第五条 普通中小学教师专业素养比赛由理论比赛和技能比赛两部分组成。理论比赛内容为教师基本素养和学科素养。基本素养为师德修养、教育理论、课标理解(学科《课程标准》与教材教法等)等,占20%。中学教师学科素养为教材中的主干知识(含例题、习题及其变式)和近5年的中、高考试题及其变式,占80%。小学教师学科素养比赛内容根据小学教育学段的特点,参照上述内容执行。技能比赛以课堂教学为主。
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比赛内容为国家、省、市下发的学校管理文件、学校管理的相关要求以及案例分析。
比赛方法
第六条 比赛每两年为一周期,中学(初中和高中)和小学隔年举行。
第七条 所有参赛人员均须参加理论比赛(以笔试形式进行),技能比赛参赛人员根据理论比赛的成绩按一定比例确定。
比赛时间
第八条 理论比赛一般安排在暑期集中进行,技能比赛安排在学期中进行,具体比赛日程另行通知。
评委组成
第九条 理论比赛试题命制、考试组织、阅卷工作由市教师专业素养比赛组委会统一组织。
第十条 各学段、学科技能比赛的评委由市教师专业素养比赛组委会统一从外地选调,评委原则上应由具备高级职称及以上资格或骨干称号的教师组成。
奖项设定
第十一条 理论比赛设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,分别占各学段、学科参赛选手总数的8%、12%、20%,相同得分的选手采取同分跟进的办法,奖次相同。理论比赛以学校(按学科)为单位设立集体奖,以参赛教师的均分(或获奖比例)分设一定比例的特等奖、一、二等奖,相同得分的奖次相同。
第十二条 按照理论比赛成绩(40%)、技能比赛成绩(60%)合计总分,按一定比例设专业素养比赛综合奖,奖项分设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三个奖次,相同得分的选手采取同分跟进的办法,奖次相同。
结果运用
第十三条 比赛成绩通过一定方式通知到学校负责人,获奖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。
第十四条 从每届的综合特等奖获得者中选拔种子选手,推荐参加泰州市级基本功比赛。
第十五条 各学校将比赛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、职称评审、定岗定级、绩效考核以及相关评选的重要依据,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。
第十六条 参赛成绩及参赛率作为市局年终对学校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其他
第十七条 对未参加比赛的教师以及各学科理论比赛不合格的教师,组委会将择期安排补考;对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通过的教师,两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,不得申报三级骨干。
第十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比赛的教师,在评定集体奖时作零分计算;对在比赛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参赛教师和工作人员,比赛组委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。
第十九条 市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本比赛全程监督。
第二十条 本规程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泰兴市教育局教师专业素养比赛组委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