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叶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
为了进一步完善请假制度,严肃教职工的工作纪律,根据《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并经学校校委会讨论,对我校的请假制度作如下规定。
一、请假范围
(一)病假
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病假,请假5天以上须医院证明,并附病历、检查检验报告及医药发票。销假后,工作时间少于前次病假时间又需请病假的,中间工作时间作连续病假计算(特殊情况由校长室研究处理)
(二)事假
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,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,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,由本人填写请假单,同时自行安排好课务,报教导处批准后方可请假,否则作旷职处理。
(三) 产假、哺乳假
1、产假。正常分娩的,给予产假98天(其中,产前要求安排休息的计算在98天内);难产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怀孕未满4个月以内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;怀孕满7个月以上早产的,按正常产假处理。
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,经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,需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待遇处理。
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,男方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。
2、哺乳假。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,所在学校条件允许,并经市教育局批准,可视不同情况给予3-6个月的哺乳假:①生育第一胎子女的,可给予哺乳假6个月;②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胎子女的,可给予哺乳假3个月;
(四)婚丧假
1、婚假。教职工本人结婚的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:①达法定结婚年龄(女20周岁,男22周岁)结婚的,学校给予婚假3天;②符合晚婚年龄(女23周岁,男25周岁)的,学校可准予晚婚假期15天(含3天法定婚假);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可视路程近远,另给路程假;④再婚的,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。
2、丧假。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死亡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),根据国家规定,教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,由所在学校批准给予丧假3至7天。
(五)公假
因公事外出听课、学习、培训、开会等学校派出行为,公派人员应当提前调课或事后补课,以便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,实在无法调课的,课务由教导处统筹安排,临时代课人员按每节课10元进行适当补贴,此项补贴须由当事人亲自到校长室填写申请单,由校长核准签字后,方可补贴。
二、各种假期待遇
(一)出勤迟到、早退、
因特殊情况,一学期可允许迟到、早退共16次,每超过一次扣3元;政治业务学习、参加一次奖5元,所需奖金从绩效总量中提取;同时,所有迟到、早退、病事假人员,绩效考核时仍需按绩效考核方案扣除相应的分数;
(二)病假待遇
病假人员严格按照苏人通(1998)130号文件。
1、病假超过两个月即为长期病假;
2、长期病假人员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;
3、休假期满必须回原单位上班;
4、病假期末回原单位,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应当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,
5、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,工资照发;
病假超过2个月,不满6个月,工作年限<10年,从第七个月起,国标和岗位津贴按70%发放;工作年限≥10年,<20年,按80%发放;工作年限≥20年,按90%发放;
6、病假期间,农村教师生活补贴停发;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发放;
7、病假超过6个月的,按去中间,接两头的办法计算连续工龄。
(癌症病人、精神病人、残疾病人除外)
(三)事假待遇
1、一年内事假累计在10天及以下的,所有工资照发。
2、一年内事假累计在10天以上的,按超过天数每天扣60元;
(四)女职工产假、哺乳假待遇
1、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,所有工资照发。
2、女职工产假期间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,经本人申请,学校同意,可给予3-6个月的哺乳假,但哺乳假期间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。
(五)提前休息
截止当年8月31日,凡年满58.5周岁、女年满53.5周岁,确因身体原因,需本人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可以提前休息。休息期间工资照发,不再享受学校的相关福利补贴等。
三、纪律要求
(一)严格执行请假制度,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,必须先办理好手续,自行安排好课务(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,但须先以通讯方式与学校请假)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请假期满需及时销假。
(二)对于违反请假制度,无病借病,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的人员,均以旷工论处;旷工一天的,扣80元;一学期旷工累计7天及以上的,按照新颁布的《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予纪律处分,并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,给予解除聘用合同,并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(三)工作期间,凡发现旷课者,见一次扣30元,一学期旷课超过5次,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。
四、附件
本规定经校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,本规定如遇与法律、法规及上级政策相冲突,依法律、法规、和上级政策执行。